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一)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二)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三)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