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一)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

(二)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

(三)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