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强制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标价外的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