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需要保修的商品提供保修凭证,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以收据、保修凭证等代替发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