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在业务宣传和推广中设置消费陷阱,欺诈消费者。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作的宣传说明应当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一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