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商业广告、店堂告示、服务指南、购物凭证、互联网页面等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选择调解、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五)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