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