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受让方在林地使用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或者破坏林地的,或者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