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流转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主持调解的部门应当制作争议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调解结果,分别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组织调解机构的印章后生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