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森林、林木、林地争议纠纷的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中应当有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