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
未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依法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
(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
(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争议,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