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超过1年后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