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中应当有三名以上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对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