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民航基础设施由相应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安全设施应当与机场跑道、航站楼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机场地区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及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