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民航基础设施由相应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安全设施应当与机场跑道、航站楼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机场地区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及有效衔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