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及机场地区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后的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区域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规划用地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的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