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主体应当会同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测。

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及其他影响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及时报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