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装置其他设施;

(二)擅自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

(三)侵占、拆毁或者损坏道路、桥梁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

(四)挖砂、取土;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