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

(一)侵占绿地;

(二)擅自变更绿地用途;

(三)临时使用绿地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

(四)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五)非法移植、采伐树木;

(六)违反规定在机场绿地内放牧、焚烧;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绿化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