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一)侵占绿地;(二)擅自变更绿地用途;(三)临时使用绿地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四)损坏园林绿化设施;(五)非法移植、采伐树木;(六)违反规定在机场绿地内放牧、焚烧;(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绿化管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