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确定驻场单位的绿化、卫生和环境保护责任区。驻场单位应当执行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绿化、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驻场单位确需在机场地区占用绿地,变更绿地用途,移植、采伐树木的,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