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确定驻场单位的绿化、卫生和环境保护责任区。驻场单位应当执行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绿化、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驻场单位确需在机场地区占用绿地,变更绿地用途,移植、采伐树木的,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