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进入机场地区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

禁止未取得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在机场地区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禁止将营运车辆交给无运输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禁止无正当理由将乘客或者货物移交他人运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