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进入机场地区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禁止未取得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在机场地区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禁止将营运车辆交给无运输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禁止无正当理由将乘客或者货物移交他人运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