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在机场的航站楼、停车站场、广场、空地及航空器活动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一)散发广告、宣传品;(二)组织展览、问卷调查、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及其他经营性活动;(四)开展募捐活动;(五)拍摄影视片;(六)其他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