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一)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等公共设施;(三)燃放烟花爆竹;(四)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五)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六)其他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