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

(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等公共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

(五)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六)其他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