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具体管理规范。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遵守机场地区公共秩序和场容管理规范,确保机场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采取措施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美化场容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