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机场安全、运营和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建立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受理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诉所涉及问题的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