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不正常航班服务保障工作规范,并征求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意见。

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制定不正常航班工作预案及服务标准,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预案共同为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必要时给予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