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场运营主体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及具体实施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