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机坪;

(三)携带危险品进入航站楼、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行李、货物、邮件中夹带危险品;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

(五)擅自在航空器、机坪或者廊桥内滞留,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六)冲击机坪,冲击、堵塞安检、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

(七)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八)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农作物、教练驾驶车辆、燃放烟花爆竹和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具;

(九)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十)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