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机场安全、运营和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场运营主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机场地区的消防救援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机场地区配备消防资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