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场运营主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机场地区的消防救援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机场地区配备消防资源。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