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空运的货物、航空邮件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旅客及其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在登机前应当依法接受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