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机场安全、运营和服务第十五条有效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各自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安全适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