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机场安全、运营和服务第十六条有效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域范围、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由机场运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由机场运营主体统一规划、建设、设置和监督管理。机场飞行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运营主体负责设置和维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