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机场安全、运营和服务第十四条有效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运营培训,投入必要的设备和人员,保证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