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安全运营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机场运营主体、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