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场地区及周边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场的正常运营及飞行安全,不得损毁机场设施设备。

对影响机场正常运营与飞行安全、损毁机场设施设备的行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阻止,并报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