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定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通行通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以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押车辆,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