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及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履行养护义务的;

(三)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或者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四)违法扣押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押车辆、工具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