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