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设置的设施可以清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