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交纳车辆通行费,可以处以应交车辆通行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