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统一解缴车辆通行费的,责令其立即解缴,并从应当解缴之日起,按日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百分之三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