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