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与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