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