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