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者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