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防止因施工建设引发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