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分阶段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