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无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报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