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对无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报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