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