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负有组织植树义务的单位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责令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12日植树节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