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第十六条有效负有组织植树义务的单位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责令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12日植树节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